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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医院随意安排在编医师岗位怎么办

发布时间:2025-11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处理岗位调整纠纷时,医师常因错误操作导致权益受损: 1. 消极对抗不履职:部分医师因不满岗位调整拒绝到新岗位工作,却未书面说明异议理由,可能被医院以“旷工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丧失维权主动权; 2. 未留存关键证据:仅通过口头与医院沟通,未保存劳动合同、岗位调整通知等书面材料,后续投诉或仲裁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医院违规; 3. 超过维权时效: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,若医师在岗位调整后长期未主张权利,时效届满后将丧失胜诉权。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立即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,避免权益进一步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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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医院随意安排岗位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,需警惕: 1.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:若医师拒绝到新岗位工作,医院可能以“不服从工作安排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例如,某公立医院未经协商将外科医师调至行政岗,医师拒绝履职后,医院以旷工为由解雇,医师因未留存异议证据,仲裁时败诉; 2. 薪酬待遇降低风险:部分医院调整岗位时同步降低医师薪酬,若医师未及时提出异议,可能被视为默认薪酬变更。例如,某医院将主任医师调至普通医师岗并降低绩效工资,医师3个月后才主张权利,医院以“已实际履行”为由抗辩,医师难以追回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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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医院调整在编医师岗位时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影响处理结果: 1. 医师出现医疗事故或严重违纪:若医师因重大医疗过失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(如收受红包、擅自离岗)被医院调整岗位,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职权的合理行为,医师无权拒绝,处理时需优先审查医师是否存在过错; 2. 医院因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调配:如疫情期间公立医院根据防控需要临时调整医师岗位(如内科医师支援发热门诊),属于“紧急情况”下的合理安排,医师需配合,处理时需区分“临时调配”与“长期变更”的差异; 3. 劳动合同约定“服从岗位调整”: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“医师需服从医院因业务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”,且调整未显著降低薪酬、未违反公序良俗,医院可依据合同条款调整岗位,处理时需审查约定条款的合理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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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公立医院随意安排在编医师岗位的问题,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”公立医院作为用人单位,调整在编医师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,需与医师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。若医院未履行协商程序擅自调整岗位,医师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调整行为无效;若医院以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”为由调整岗位,需举证证明调整的合理性,否则仍需承担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责任。综上,未经协商一致的岗位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,医师有权拒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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